109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舉例來說,109年9月3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在今年地價稅開徵時,原所有權人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與他人,仍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10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於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9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9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發生移轉情形時,常見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