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加蓋建築物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常見的屋頂加蓋有增加樓層、遮陽防雨棚架、廣告塔及天井頂蓋等類型,雖然均為建築物,但並非每一種都需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如在屋頂加建樓層及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未設有門窗、牆壁,除供遮陽防雨外,所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有限,可免予課徵房屋稅;另外在屋頂增建的廣告塔,其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還有大樓天井加設的頂蓋,如僅為提供出入通道使用,也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6-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