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擬繼承人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者,依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效力,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是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可免納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