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當事人如持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則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不動產金額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書立,持憑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