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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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百分之十徵收。但如係以「贈與」移轉,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09-06-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