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救濟也要注意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的稅額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想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再來繳稅,結果被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未繳的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在稅捐機關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繼續提起行政救濟,就必須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雖然可以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但是仍要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對於行政救濟程序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