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之自用住宅用地,受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倘委託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向該局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土地信託後,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倘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可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於當年9月22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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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