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反映因贈與取得之土地,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來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要如何認定?

  地方稅務局說明,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另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則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所權人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