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有民眾持信託契約書至本局辦理查欠時,詢問該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按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至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並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9-06-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