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訂定之公契應繳納印花稅、私契則不用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繳納印花稅,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以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1‰ 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