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新成屋,可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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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5年內,納稅義務人應檢具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字樣之使用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除可享契稅減免外,亦再享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優惠。

更新日期:109-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