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買賣土地,到底誰是當期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往往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弄不清是買方或賣方該繳當期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縱使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例如某甲向某乙買一塊土地,假設登記日期在當年8月31日或之前的任一日,納稅義務人就是某甲(買方);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納稅義務人就是某乙(賣方)。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是屬於私權行為,並無法據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更新日期:109-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