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指定且實際作道路用地使用,可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來電詢問,土地為巷道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又財政部109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倘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才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符合要件申請地價稅道路用地減免的民眾,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即可自當年度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