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應按千分之4稅率貼繳印花稅。但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請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收取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又如果係載明票據名稱及票面金額,漏未書寫票據號碼,仍需貼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
1.乙支付甲新臺幣 50萬元,甲於收取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 據,應按千分之4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乙交給甲面額 50萬元○○銀行支票1紙,若甲未於收據上寫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4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但甲於收據上寫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3. 乙交給甲面額50萬元本票1紙,甲於收據上僅寫明票據名稱及票面金額,漏未書寫票據號碼,仍應按千分之4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分)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09-06-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