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自用住宅用地管制期間五年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因繼承移轉者不再此限,但5年管制期間繼續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107年繼承父親1筆台中市土地,日前出售後,卻被以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再行移轉追繳原退還稅款5萬多元,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陳先生的父親於106年購買該自用住宅,申請重購退稅,退還土地增值稅5萬多元,依規定該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所以,陳先生107年繼承該筆土地時不會有補稅問題,但5年管制期間繼續計算至111年。陳先生卻在日前將該筆土地出售,因在五年管制期間內移轉,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5萬多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案件管制項目包括移轉及改作其他用途,所以管制期間內移轉或改作營業用或出租他人使用,皆可能被追繳退稅款。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