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機器、安裝設備分開訂約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詢問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何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安裝契約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減輕租稅負擔。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電梯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契約則屬概括承攬,應以合計數500萬元的1‰繳納5,000元印花稅。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及安裝契約,則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每件應納印花稅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應納印花稅1,000元,合計1,012元,共可節省印花稅3,988元。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09-06-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