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後上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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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提醒民眾如一時無法繳清稅款,於移送執行後可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每期均正常繳納,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公共道路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須於被查獲前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才有免罰的適用,如被查獲後才補辦,仍應依規定處罰。民眾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完納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若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6-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