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課稅標的建物早已拆除,但無法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拆除日期,稅務局依規定只能從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以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其自身權益甚大。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不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地方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拆除房屋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及處理拆除廢棄物之資料等,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是從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6-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