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將主動註銷該現值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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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逕行註銷該申報案件及其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民眾申報土地現值經核定課徵之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會先以雙掛號信函請雙方當事人限期繳清稅款或撤回該申報案,案經通知送達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申報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逕行註銷該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