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持有土地未滿1年,請求按月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其名下的土地在年度中出售,可否申請分單繳納持有期間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當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持有土地時間長短,需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月數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買賣雙方約定按月分攤繳納交易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無法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