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已適用優惠稅率者,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的土地去年已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今年是否還需要再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核准後,如果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者,應自原因或事實發生時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行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次年度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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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