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原繳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如果持有該筆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是公辦重劃或自辦重劃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均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等優惠。如為重劃後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俟移轉第3人時,仍可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惟重劃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則無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提醒,在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