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注意了,稅單經合法送達即可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常有疑問,為何未收到稅單,卻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的傳繳通知,嗣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才知稅單是同居的家屬簽收了,但未繳納已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該在稅單所載開始繳納的日期前送達納稅人。而稽徵機關送達稅單的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在監服刑,稅單則送交監所長官代為轉交,如果是在服役中,稅單則是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如果都無法送達到納稅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也無法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的人員時,也可將稅單寄存在送達地方的郵政機關,同樣有送達的效力。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會被罰滯納金外,如被移送執行,也會增加執行費用,不要輕忽。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