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證件借給他人購車,以免負擔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接獲行政執行署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急忙陳訴其係將證件借予親友登記買車,並非車輛的真正所有人,請求改向實際持有人追繳欠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予繳納欠稅及罰鍰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又未能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就須負擔繳納責任,否則將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身分證件遺失,一定要立即聲明作廢,避免被冒用;另外,不要貪圖小利或礙於人情,將個人名義借給他人購車,而莫名背上一大筆欠稅或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