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契約書不因土地無法移轉而可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20/05/2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買賣雙方訂立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因節稅規劃考量,協議解除契約,已繳納的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局說明,土地移轉契約書一經雙方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縱嗣後土地無法移轉而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05-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