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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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其本稅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在新台幣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其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在新台幣200元以下者,免退;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其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免退。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稅目,其本稅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新台幣3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