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用地,應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所稱農業用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符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因此,非都市土地編定為墳墓用地,並非上開徵收田賦範圍,應課徵地價稅。惟其用地如經核准設立公墓,屬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組織所有者,地價稅全免。
該局同時指出,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如供埋葬之墳場使用,因事實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不符徵收田賦規定,應予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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