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免稅車遷出戶籍未設同址,牌照稅就會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免徵牌照稅後,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未設同址者,即不符合「同一戶籍」之免稅要件,應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經取消免稅,嗣後符合免稅規定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重新申請,經審核後,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在辦理戶籍遷移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利受損。

更新日期:109-05-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