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營業登記恢復自用房屋,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王先生詢問「我的房屋已經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且房屋已恢復作為自己住宅使用,為什麼地價稅不是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我不是已經有辦理了嗎?」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進一步指出,民眾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因變更為營業使用而改按一般用地課徵,但是之後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且事實上房屋已回復為住家使用時,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需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稅捐處並提醒民眾要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符後,申請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109-05-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