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為子女就學緣故,將戶籍遷至學區,實際上全家人仍住在該地,並未變更用途,為什麼還要補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作為要件。如果民眾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然實際上居住於該地,仍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條件,依規定是會自戶籍遷出後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戶籍又重新辦理遷回,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109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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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