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9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如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或遺失者,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點選「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驗證,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該處提醒,房屋稅開徵期間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才可申請展延至本年6月30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此外,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詳情可至該處網站首頁新冠肺炎稅捐e專區查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最高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儘速如期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又為利民眾方便依限繳稅,該處及所屬12個分處之全功能服務櫃檯於繳納期限最後1日(即109年6月1日),延長服務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提供補發房屋稅繳款書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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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7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