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地價稅不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是否可按工業用地10‰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工業用地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只要是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均得適用工業用地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3月20日起在農地上低汙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5、16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尚須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及建物合法使用後,才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申請一般工廠登記。因此,特定工廠坐落土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工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不適用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應按一般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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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