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1日止,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9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5月31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6月1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6月3日24時前,惟109年6月2日至109年6月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市稅處特別提醒,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故6月4日以後繳納本年房屋稅者,會被加徵滯納金,請民眾留意。

更新日期:109-05-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