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應先繳清欠稅及99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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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地價稅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移轉是否應先繳清已開徵之99年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其所稱之「欠稅」,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且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地價稅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稅收據。因此,在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除應繳清欠稅外,其99年地價稅應一併繳納,始能完成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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