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所(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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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