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分單繳稅 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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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土地持分未分別持有者,均屬公同共有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連帶責任,依民法規定,就是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稅捐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固有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更新日期:109-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