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高爾夫俱樂部提供球場供人打球娛樂如屬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條文所稱「所舉辦之各種娛樂」係指非經常性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高爾夫俱樂部雖經查明登記為財團法人之組織且收入用於本事業,惟其提供高爾夫球場供人打球係屬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核與上開免稅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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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