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受信託財產專戶」設立登記,符合條件仍可適用按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年不動產信託案件愈來愈多,信託業者或受託人辦理「受信託財產專戶」設立登記情形亦漸趨頻繁。如有房屋供作此種登記情形,若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了上述房屋受信託專戶設立登記情形外,房屋本身已交付信託,如屬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之自益信託,且房屋未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條件者,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5-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