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分割登記,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來電詢問,兄弟3人共同繼承父親所遺土地,因協議不成,向法院聲請判決分割遺產,持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者,除分割前後土地價值差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案件,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餘可逕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免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更新日期:109-05-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