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李先生詢問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都没有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外,餘按千分之6計徵地價稅,惟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民眾持有土地如符合前述免徵規定者,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可自當年度適用免徵地價稅。倘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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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