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8月31日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並非只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取得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5-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