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避免荷包失血!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今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居家隔離、檢疫或申請延期分期繳納稅捐者,仍要依延期期限如期繳納,否則會被加徵滯納金;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只要其中一期未繳,就會失去資格,須全數繳納剩餘稅款,提醒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依限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所以,欠稅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罰。

該局呼籲,109年使用牌照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站櫃臺申請補單繳納,以免權益受影響!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9-05-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