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不服,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申請者,將因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初查核定有應補稅額,該局遂對其寄發訂有限繳日期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該公司不服,於繳款期間屆滿後2個半月始提出復查申請,遭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指出,核定稅額繳款書已於限繳期限前合法送達該公司,有掛號郵件影本可稽,該公司未於繳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之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復查及訴願決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因此特別提醒申請人,原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以稅額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延長至次一工作日)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者,以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若本稅及罰鍰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期限不同,欲對本稅及罰鍰申請復查時,仍應以各稅額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避免因同時申請復查致使本稅程序不合,遭復查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一科張碧霞 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