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其地上建物如供自住使用,新所有權人應提出申請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始有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用途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移轉,縱用途未變更,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地用途無供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當期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常見案例有因繼承、配偶相互贈與及一般贈與取得,且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向本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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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