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稅捐,要注意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為之,如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除以復查程序不合駁回外,原核定稅額如逾期限未繳納,還需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但應注意復查申請之期限,最遲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原核定應繳納之稅捐及加徵之滯納金如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