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果已繳納全年期稅款的民眾,也可以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失竊車輛如已尋獲,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稅務局消費稅科電話522-5161轉311、316、317或0800-000321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5-18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