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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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所有土地為道路用地,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其餘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就可以免徵地價稅。王先生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未作任何使用而免徵地價稅,但是自108年8月該地已劃設停車格,出租供人停車使用,依規定應自109年起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類此土地日後如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符合免稅規定者,可於9月22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9-05-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