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雖有居住事實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將戶籍遷出,雖有居住該地事實,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始有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