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處分,須於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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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罰,如對於該稅捐或罰鍰之處分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以免逾期。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接獲國稅局核定補繳稅額之繳款書,其繳納期限為99年7月6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亦即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99年8月14日(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第30日為星期六,順延至8月16日星期一),甲公司如不服核定,至遲需於99年8月16日申請復查,如逾期申請復查,國稅局將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應於接獲復查決定書日,或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行政訴訟,則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23111分機8069
  彙總編號:9911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