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農地,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攸關再移轉時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土地之承受人如未作農用且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規者,再移轉時就不能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時,不會立即補徵土地增值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即便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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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